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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主要生物质发电主要政策解读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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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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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表明生物质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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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其中,关于发展生物质能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可再生能源: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序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在粮食主产区和畜禽养殖集中区统筹规划建设生物天然气工程,促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化发展。

  2. 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序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建设千万立方米级生物天然气工程。

  3. 实施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行动:加快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4. 提升东部和中部地区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水平:有序推动沿海地区核电项目建设,统筹推动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

  5. 加强乡村清洁能源保障: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地热能,推动形成新能源富民产业。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加大电、气、生物质锅炉等清洁供暖方式推广应用力度,在分散供暖的农村地区,就地取材推广户用生物成型燃料炉具供暖。

  政策解读:《“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提出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在城镇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农村发展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指出,未来生物质发电项目将在重点行业、东部和中部等重点地区,以及北方地区的农村可能会大范围的落地。对于投资方而言,可持续关注后续各地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本地区的生物质发电的支持政策。


(二)《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鼓励农村地区大力发展生物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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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206号文围绕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指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其中,关于生物质能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完善建筑绿色用能和清洁保暖政策: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设施智能化建设,鼓励按热量收费,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电力,综合运用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等予以支持。落实好支持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的供气价格政策。

  2. 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企业等应当优先收购其发电量。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电网企业完善农村电网。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农村地区每年产生大量的秸秆、林业废弃物、畜禽粪便,农村地区凭借丰富的生物质资源有着先天的发展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有利条件。206号文明确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优先收购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从而为生物质能收益的稳定性提供了十足的保障。未来随着农村电网的大力建设,农村地区的用电需求将会日益高涨,农村地区的清洁用电转型需要也迫在眉睫。国家层面鼓励农村地区大力发展生物质能的政策背景下,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技术成熟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扶持与保障政策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优化。

(三)《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査工作的通知》拉开补贴核查工作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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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24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及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査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自查范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

  2. 自查内容:

  (1) 项目合规性:是否纳入计划、规模或者规划等管理文件相应的名单或清单,以及项目是否依法依规核准/备案等。

  (2) 项目规模:项目并网容量是否大于核准容量或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分批并网时间和对应容量以及全部容量并网时间与实际是否一致。在补贴退坡的关键时间节点,是否存在以少量机组并网代替全部机组并网投产的情况等。

  (3) 项目电量:项目补贴电量、补贴年限是否超过政策要求;项目实际年利用小时数与所在区域同类项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偏离情况等。

  (4) 项目电价:项目实际执行的上网电价,是否超过国家价格政策明确的上网电价(指导价),或是招投标或竞价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是否存在项目在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之后投产,却享受退坡之前的补贴强度等。

  (5) 项目环境保护: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是否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违规处罚,是否违规掺烧化石能源等。

  3. 惩戒措施:对于4月15日前企业自查发现并及时整改的问题,核查时将针对违规部分核减相应补贴资金,免于或从轻追究相关责任。对于部分企业拒不开展自查,或存在信息填报不完整,准确度差、填报信息造假等情形,一经发现确认,将采取暂停补贴资金发放、核减相关补贴资金、上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移出补贴清单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组织、监察部门。

  政策解读:本次补贴核查工作的内容、重点和标准中对于新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规性尤其是补贴电价和电量的认定以及超装的判定标准等均是目前能源主管部门监管口径的体现,对后续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另外,对于投资方而言,建议在未来收购或投资存量补贴项目时,将项目是否被纳入合规项目清单作为重点核查事项。

(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明晰生物质能之于乡村地区发展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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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推动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提高边远地区供电保障能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按照先立后破、农民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北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推进散煤替代,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取暖用能中的比重。

  政策解读:《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明确在乡村地区推动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发展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对于有意投资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投资方而言,农村地区或将成为生物质发电项目落地的首选地区。然而,从现阶段的农村地区的有关政策来看,目前关于农村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电量收购保障、上网电价等问题上缺乏政策性保障,有待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进一步的政策明晰。

(五)《“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勾勒出生物质能的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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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对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加快建设可再生能源产业作出进一步的工作部署。其中,关于发展生物质能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优化生物质发电开发布局,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序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探索生物质发电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相结合的发展潜力和示范研究。有序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人口集中的乡村提供民用供暖,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开展生物质发电市场化示范,完善区域垃圾焚烧处理收费制度,还原生物质发电环境价值。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垃圾处理收费基础好的地区优先试点,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化运行示范,示范区内新核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参考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实行竞争性电价机制。

  2. 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合理发展以农林生物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为主的生物质锅炉供暖,鼓励采用大中型锅炉,在城镇等人口聚集区进行集中供暖,开展农林生物质供暖供热示范。在大气污染防治非重点地区乡村,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则,因地制宜推广户用成型燃料炉具供暖。在华北、东北、华中等乡村地区开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试点示范,坚持因地制宜,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户用炉具”、集中式生物质锅炉供暖等不同类型应用。

  3. 加快发展生物天然气。在粮食主产区、林业三剩物富集区、畜禽养殖集中区等种植养殖大县,以县域为单元建立产业体系,积极开展生物天然气示范。统筹规划建设年产千万立方米级的生物天然气工程,形成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以及车辆用气、锅炉燃料、发电等多元应用模式。在河北、山东、河南、安徽、内蒙古、吉林、新疆等有机废弃物丰富、禽畜粪污处理紧迫、用气需求量大的区域,开展生物天然气示范县建设,每县推进1~3 个年产千万立方米级的生物天然气工程,带动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有机肥生产和消费、清洁燃气利用的循环产业体系建立。

  4. 大力发展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积极发展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鼓励开展醇、电、气、肥等多联产示范。支持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等领域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使用。

  5. 在居住分散、集中供暖供气困难、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乡村地区,建设以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站为主的乡村能源站;在人口规模较大、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乡村地区,建设以生物质锅炉、地热能等为主的乡村能源站,实现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集约开发和高效运营管理。

  6. 开展生物质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开发机制,推动生物质发电补贴逐步退坡。探索水风光综合基地市场化开发管理机制,推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水风光综合开发。加强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项目开发建设统计和非电利用生产运行信息统计,推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统计体系全覆盖。

  7. 建立完善地热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

  8. 全面评估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垃圾焚烧等的环境保护价值,强化生物质能利用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要求和政策的协同,加强生物质能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及专用设备标准制定。

  政策解读:《“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立足于能源角度,从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生物天然气、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乡村能源站、生物质市场化开发机制、生物质发电机制等方面入手,全面勾勒了“十四五”期间生物质能的发展蓝图。具体到生物质发电,在发展布局层面,指出要优化生物质发电开发布局,有序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有序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在市场机制层面,指出要开展生物质发电市场化示范,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化运行示范;在地区试点层面,鼓励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垃圾处理收费基础好的地区优先试点;在电价机制层面,明确示范区内新核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参考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实行竞争性电价机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系统、全面地概括了生物质发电的发展布局、市场机制、电价机制等问题,意在明晰生物质发电的基本方向,使各部门、各地区大力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时思路更加清晰。

(六)《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7月31日前并网在运项目建档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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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建档立卡的对象为2022年7月31日前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后续并网项目及时建档立卡。

  2. 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项目业主、核准(审批、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

  3. 每个建档立卡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该编码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将与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认定等工作做好衔接。

  4. 对2022年7月31日前并网在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档立卡。

  5. 2022年7月31日后续并网的项目,原则上在并网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建档立卡。

  政策解读:对项目进行建档立卡工作,有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等情况,为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认定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以绿证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的核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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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2. 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3. 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4. 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5. 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6. 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政策解读:在《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通知》发布之前,根据2021年9月发布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仅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可以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对新能源消费的促进作用有限。本次《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通知》明确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均可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使消纳新能源成为企业缓解能源双控压力的重要途径,无疑给了企业更为充分的绿证购买动力。同时,《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通知》将绿证核发范围扩大到包括生物质发电在内的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对生物质发电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地方层面政策


(一)山西推动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发电等生物质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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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饲料加工、生物质能发电、生物质清洁供暖、秸秆沼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食用菌种植、秸秆清洁制浆、秸秆工业原料加工等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专用机械设备给予购置补贴,并按照秸秆离田利用量给予适当秸秆离田利用补助,原则上享受了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不能再叠加享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的补贴。围绕农村地区生物质清洁取暖,打造一批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积极有序发展秸秆为原料的成型燃料、打捆直燃、沼气工程、热解气化,生物质发电等生物质能利用,提升农村清洁用能比例。

(二)青海省建设垃圾焚烧发电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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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0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青海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2022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要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示范项目。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的综合利用,开展核供热项目前期研究,拓展清洁供暖方式。同时,明确到2025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2万千瓦。

(三)宁夏鼓励生活垃圾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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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生物成型燃料、生物质(垃圾)发电等生物质能源,加快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工业供热和民用采暖等领域推广应用。推广生物质能资源化利用,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业农村用能需求。在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大力推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生物质锅炉)等小型可再生能源供热。加快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锅炉替代散煤取暖。鼓励生物质热电联产、生活垃圾发电、风能和光伏发电取暖。

(四)吉林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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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1日,吉林省能源局印发《吉林省能源科技装备“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到,提到因地制宜以长春、吉林、四平、白城、松原、通化等地为重点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有序发展垃圾发电技术,在落实环保、选址、垃圾资源量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条件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加快生物天然气工业化商业化开发建设,建立健全生物天然气产业体系与多元化消费体系,开拓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在城镇居民炊事取暖、并入城市燃气管网、发电、交通燃料、锅炉燃料、工业原料等领域的技术与应用;开发生物质户用小锅炉等新型环保实用技术及装备研发,促进乡镇零碳供热推进与落实;开发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技术,支持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等领域先进技术装备研发与推广使用。重点支持燃煤粮食烘干塔系统改燃生物质等12个项目,拟投资16.5亿元。

(五)山东省调整生物质发电项目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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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2023年生物质发电电价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生物质发电项目电价补贴,主要内容包括:(1)国补到期生物质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含税,下同);生物天然气(畜禽粪便、秸秆,下同)发电项目补贴标准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1991元标准执行。(2)污泥耦合发电项目:燃煤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置生活污泥的,污泥电价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吨50元。(3)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生物天然气项目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补贴0.156元,国补到期项目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此外,2022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将统筹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多元化发展。到2030年,山东省内光伏发电、风电、核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分别达到9500万千瓦、4500万千瓦、1000万千瓦和500万千瓦。推进农村用能结构低碳转型,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活和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六)陕西省推进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乡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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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统筹推进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入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乡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动“光储直柔”建筑试点示范。深入开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有序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全面开展公共机构能效提升。推广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和热泵技术,满足建筑采暖和生活热水需求,开展太阳能供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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